鄂州市“分级诊疗”制度解答
作者: 浏览量:115550 发布时间:2015-09-29 03:03:06
答:就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实施大病到医院、小病在基层。
答:通过分级诊疗服务,一是建立方便群众就医服务网络,实现鄂州市域内城镇居民“15 分钟”、农村居民”30分钟”医疗服务圈。二是对于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医疗服务价格更低、起付线更低、报销比例更高,可极大地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三是对于疑难病、复杂病通过大型公立医院与基层联动的预约挂号、预约床位及绿色转诊通道,可明显缩短在大医院住院候床时间,节约患者时间和费用。
答:从2015年5月1日起,鄂州市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工作。
答:凡是取得鄂州市或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同时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分级诊疗和转诊的医疗机构。
患者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符合下转条件的,经医院医保部门备案后,患者持下转单至下级医院继续治疗。
答:对于在市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确需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双向转诊书》,报市医保局备案后出市治疗。
答:对于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上转患者,符合转诊科目规定但未遵守基层首诊规定、未办理转诊手续者,按正常报销比例的 50%报销;不符合转诊科目规定自行选择上级医疗机构就诊者,不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上述城镇职工医保外转就医人员首先自付后,再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外转就医人员首先自付后,再按市外转诊相关规定报销。
答:离退休定居外省,省内异地居住,区、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 72小时内告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在医保报销时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批和医保报销手续。
在转诊过程中,康复期下转参保患者免除接收医疗机构起付费(门槛费)。
答:根据分级诊疗相关规定正常就诊的患者,按医保报销政策予以报销。原则上,医保报销政策向基层倾斜,医疗机构级别越高,其报销的比例越低。
答:经转诊治疗的患者在办理出院医保报销手续时应同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鄂州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对无《双向转诊书》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不予报销。
答: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它一级医疗机构均作为首诊住院医疗机构。鄂钢职工医院和程潮铁矿职工医院可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住院首诊医疗机构。华容区人民医院在通过二级医院评审之前作为首诊医疗机构。患者可根据自愿就近原则自由选择首诊医疗机构就诊。
传染病患者中,结核病、手足口病、甲流、禽流感、霍乱等一般患者可转入市三医院,重症患者可转市中心医院,肝炎患者可转市中医医院诊治;重症精神病患者转入市精神卫生中心。
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内告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答:由患者决定。需转上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经首诊医生确认,填写《鄂州市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并盖章后转往上级医疗机构;首诊医生填写《转诊书》时,不得指定具体转入医院名称只填写转入医院等级,具体医院应由患者自行选择。
答:是否下转应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在二级以上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就诊的患者,当病情允许由上向下转诊时,对于确实不愿转向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向其解释双向转诊的相关政策,讲明双向转诊的好处,同时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
答:各医疗机构均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和专门的转诊服务窗口,优先预约门诊及转院病人就诊,简化转诊患者的入院手续,优先为转诊患者安排住院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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